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7]2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确保2007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评比达标活动工作,按照监察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纠办发〔2007〕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 清理范围、要求和审核原则
(一)清理范围:省级各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上述范围进行清理。
(二)清理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出台谁清理”和 “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三)审核的基本原则:1.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项目予以保留。2.对省级各部门举办的对推动工作确有重要作用的项目,经严格审核后予以保留。3.保留项目中可以合并的,一律合并。4.市(州)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项目。5.省级各部门所属处 (室)及直属单位一律不得设置项目。
二、清理职责分工
建立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部门联席会议由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牵头召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 (省减负办)、省国资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参加,清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纠风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