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保证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答:主要有以下措施:
(1)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
(2)严格基本建设程序;
(3)精心设计;
(4)加强质量内部自检;
(5)加强工程监理;
(6)公开招标投标;
(7)强化市场监管;
(8)接受社会监督;
(9)依靠科技进步;
(10)实行奖优罚劣。
54、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程序主要包含哪些项目?
答:主要包含以下项目:
(1)接收申请;
(2)对所收材料及现场进行核实;
(3)对不符合法规要求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申请人整改后再报监督申请;对符合法规要求的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并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银行;
(4)实施工程质量监督阶段:①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②确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③按照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55、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向公路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质监机构提交哪些材料?
答:《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
十一条规定,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向公路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
(2)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3)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4)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5)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56、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承诺期限是多少?
答:《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
十三条规定: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57、规模较大、等级较高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
八条规定,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2)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4)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5)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6)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58、规模较大、等级较高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
十六条规定,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通车试运营2年后;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59、《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实行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分离制度,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具体含义是指:
(1)在对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2)所有等级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