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自治区财政从客运附加费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扶持从事偏远农牧区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
(7)积极探索公路投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投资我区公路建设并经营。
32、“十一五”期间,我区制定的公路建设税费减免及利率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公路交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6〕57号)制定了下列公路建设税费减免及利率优惠政策:
(1)公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养护工程取料,免征地方所得的矿产资源(沙、石、粘土)补偿费、水利基金;
(3)重点公路建设建筑营业税由交通部门统一代扣代缴,交通部门代扣税款的项目目录定期抄送自治区国税局;
(4)公路养护抢险保通工作所需木材,林业部门在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33、“十一五”期间,我区制定的公路建设征地拆迁政策有哪些?
答:《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公路交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6〕57号)制定了下列公路建设征地拆迁政策:
(1)公路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根据公路建设项目总体设计,建设用地可一次性申请报批,分段分期施工;
(2)抢险保通工程项目征用土地,经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先行开工建设,其用地审批手续采取边施工、边报批的办法;
(3)公路建设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由公路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建设项目所需征地、拆迁的数量,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负责征用,并及时组织建设用地单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公路建设单位及时足额兑现征地补偿费;
(4)公路建设、养护需要的国有荒地、荒山、荒坡、河滩均由当地政府提供;
(5)国内外企业、财团、个人在藏投资开发公路项目所征用的土地,按照《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6)农村公路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按照“依据法定标准测算补偿费,由自治区补助30﹪,不足部分由地(市)、县人民政府自行解决”的原则进行;
(7)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涉及的取料场(土、砂、石)、弃料场以及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均由公路沿线地(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提供。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恢复,防止发生新的水土流失;
(8)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需拆迁通信、电力、管道、水利、房屋等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主管部门(含军队)和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拆迁完毕。设施拆迁费用由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补偿;公路建设项目外业勘测结束后当地政府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种的树木以及农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9)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未能及时拆迁的通信、电力、管道、水利设施,如在公路建设中遭到损坏,由设施产权部门负责修复,项目法人承担修复费用,对损坏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不予赔偿。
34、“十一五”期间,我区制定的公路建设助农扶贫政策有哪些?
答:《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公路交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6〕57号)制定了下列公路建设助农扶贫政策:
(1)本着“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先通后畅”的原则规划、建设农村公路。努力降低工程造价,从西藏人口少、市场不发育、交通量小的客观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认真做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2)在公路工程建设中积极吸纳农牧民劳动力,工程优先租、购农牧民的机具和材料;
(3)规范公路工程劳务用工行为,提高农牧民群众的参与能力和技能水平,积极培育农牧民施工队伍,鼓励、支持农牧民从事农村公路建设;
(4)鼓励公路沿线县乡政府和村委会积极组织农牧民参与公路养护工作;
(5)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享受扶贫项目政策,交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牧民实施,增加群众收入。
35、“十一五”期间,我区制定的公路建设交通配套设施的征地拆迁、建设用地的政策有哪些?
答:《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公路交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6〕57号)制定了下列公路建设交通配套设施征地拆迁、建设用地政策:
(1)交通客货运站场、码头、渡口建设、治超站点、公路道班及菜地等交通配套设施的征地拆迁适用《“十一五”期间加快公路交通发展有关政策》;
(2)道路客货运站场、水运客运站、码头、渡口的选址应以方便群众为主,合理规划,建设用地由各级政府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