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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路养护协管员主要职责:配合路管员开展区(县)道、乡(镇)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及所属村道的巡道工作;协助开展路政工作;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村道的日常维护及小修工作。
  (四)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管理体系。
  四、保障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管理
  (一)养护资金来源。
  1.将原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机三轮养路费,交区(县)人民政府征收。所征收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如有节余,再用于区(县)、乡(镇)公路建设。按照“多予少取”的原则,尽可能按低的标准征收,不增加农民负担,具体的征收办法和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全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2.区(县)人民政府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机三轮养路费不能满足日常养护需要的,应在区(县)级财政预算支出中适当予以安排,原则按新增财政收入的5%安排。
  3.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06〕292号)精神,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协调并争取自治区农村公路专项资金,用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及管理养护工作。
  (二)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市、区(县)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及拖拉机、摩托车、机三轮养路费,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根据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的日常养护计划拨付至区(县)交通主管部门。
  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自治区农村公路专项资金,根据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的日常养护计划拨付至区(县)交通主管部门。
  区(县)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养护市场化,提高养护效率和质量
  我市农村公路总量和增量很大,各区(县)人民政府必须结合农村公路本身特点,充分发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各族农牧民群众的积极性,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逐步实行管理护养分离,积极推进公路养护的市场化,逐步推进科学、规范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和完善、高效的运行机制,提高养护效率,提升养护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宜采取群众养护和专业化养护相结合的办法。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采取向社会招投标的方式,可将相近项目捆绑招标,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的养护工程及日常养护作业,可实行干支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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