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职责,分级抓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区(县)为主,乡(镇)、村配合的管理养护机制,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因地制宜,确保长效的原则,做到有路必养。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我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审核并上报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培训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人员,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指导、监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区(县)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出台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办法。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养护工作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主要指:路容、路貌整洁,培修路肩、边坡,涵洞清淤,整治边沟,保证道路畅通完好等工作;养护工程主要指:修补油面、病害路段处理及罩面等大中修工程。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均应建立农村公路管理站。各乡(镇)安排一名领导兼职负责本乡(镇)范围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乡(镇)公路管理站根据情况配备若干名路管员,并配备摩托车等专用交通工具,经费从区(县)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列支。农村公路管理站隶属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业务上接受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主要职责:负责区(县)道、乡(镇)道巡道及农村公路的宣传工作,定期组织沿线单位和群众以民工建勤的方式实施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及路容清理工作;拟订上报区(县)道、乡(镇)道公路养护项目工程数量及所需资金的补助计划;负责乡(镇)道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并对养护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管员的工作;指导村道管理养护工作;协助开展路政管理工作。
村委会负责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及小修工作,各建制村设兼职公路养护协管员1名,从区(县)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中支付一定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