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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07]6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已经2007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下同)是乌鲁木齐市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九·五”以来,特别是“十·五”期间,乌鲁木齐市农村公路建设快速发展,初步形成了比较合理的农村公路网络,但由于重建轻管等因素,导致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滞后的问题十分严重,主要表现在:管理养护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养护资金缺少稳定来源、投入不足、养护质量不高等问题,影响了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降低了农村公路的投资效益,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为认真贯彻交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新政办发〔2006〕80号)精神,推进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农村公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也是广大农牧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重要载体。为了提高农村公路投资效益,巩固建设成果,必须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力争用三年的时间,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农村实际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区(县)为主,乡(镇)、村配合”的农村公路分级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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