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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百日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方面。进一步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春季开工(复工)项目的安全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及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施工现场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七)旅游安全方面。督促旅游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隐患并予以整改;加强对景区(点)游艺设施的安全检查,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督促旅游接待单位加强对旅游车辆和司乘人员的管理,杜绝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不具有安全资格的司乘人员进行营运,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八)燃气安全方面。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做好燃气设施的巡检、检测、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演练并不断完善应急抢险预案;继续加强对民用燃气市场的安全整治。加强对民用、车用燃气钢瓶的管理和强制检测工作,坚决清理非法经营、运输燃气钢瓶的行为。
  其他行业也要按照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排查和治理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要求,开展好“百日整治活动”。
  七、责任分工
  (一)市公安局(含消防、交警、治安)、市煤炭工业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建委、市质监局、市农牧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道路交通、民爆、煤矿、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道路运输、旅游、建筑施工及城镇燃气、特种设备、农机安全等行业、领域的集中整治工作。
  (二)市经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房产局、市体育局、市市政市容局、市林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行业市级管辖范围内的“百日整治活动”。
  (三)市国资委负责国有控股单位的“百日整治活动”。市属其它部门负责各直属单位的“百日整治活动”。
  (四)各区(县)负责组织上述行业和单位以外的“百日整治活动”。
  八、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百日整治活动”,保证整治活动期间人、财、物落实到位,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在整治工作中要把握住组织检查、查处隐患、监督整改三个关键环节,确保“百日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二)各区(县)、各部门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专题研究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方案,落实监管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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