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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百日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迅速行动,及时建立“百日整治活动”领导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制定专项普查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百日整治活动”任务和职责分工,召开动员大会,对“百日整治活动”进行专项部署。同时,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百日整治活动”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法律责任,大力宣传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强大舆论声势,引导社会单位主动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活动。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事故隐患的监督作用,为“百日整治活动”奠定坚实基础。
  (二)自查整改阶段(3月26日-4月25日)。
  各社会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百日整治活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带队,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检查组,有计划地开展自查,每一项检查都要做好记录,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严格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对隐患无法整改又不能保障安全的,要自行停产停业。4月26日前,各单位要将自查情况以专题汇报形式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三)复查督查阶段(4月26日-6月10日)。
  市属各部门直接管理和直接监管的单位,由市属各部门负责组织复查,其他单位全部由区(县)组织复查。各区(县)和市属有关部门的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带领“百日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督促和指导各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并根据社会单位自查整改汇报材料和复查结果进行归纳分类,制作事故隐患台账,详实记录隐患单位、隐患性质、相关责任人和整改情况,确定一批重点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要摸清整改的难点和主要问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解决对策,确定监管责任人进行跟踪督查,确保事故隐患的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要采取强制措施督促整改,无法整改的要依法停产停业,对工作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反映。
  (四)考核验收阶段(6月11日-6月25日)。
  各区(县)、各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百日整治活动”的考核验收。6月11日起,市安委会将组织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含消防、交警)、市监察局、市综治办、市目标办、市文明办、市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对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的“百日整治活动”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标准另文下发)。考核验收情况将作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安全生产部分的重要依据。对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监管失职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给予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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