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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7]6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精神,做好公益性岗位认定、管理工作,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民政低保协管员、社会保险协管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劳动监察协管员、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协管员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区、街道、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街道、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男30岁以上,女25岁以上)且已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一年内介绍三次,非本人原因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三)夫妻双方无一人就业且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失业人员(即零就业家庭)。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因病或肢体残缺又未达到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
  (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随军家属、复转军人、城镇退役士兵、两劳释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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