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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航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航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07]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有序、稳妥地推进我市引航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层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交通部《关于我国港口引航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5〕483号)、《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引航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交水发〔2006〕29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港口引航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从实际出发,大胆创新,调整和理顺港口引航相关关系,形成管理统一、安全引领、公平服务、高效廉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港口引航管理体制,适应港口生产和公平竞争需要,推动港口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式发展。
  二、改革原则
  (一)有利于依法加强港口管理,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港口竞争环境。
  (二)有利于调动引航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港口引航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有利于形成保障港口统一的管理体制,提高港口综合竞争力,适应港口的持续发展,确保完成我市港口发展目标。
  (四)有利于改革的有序推进,体制平稳转换,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
  三、机构设置、人员安置和收入分配
  (一)机构设置
  将宁波大港引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港引航公司)从宁波港集团公司中分离出来。同时成立宁波港引航站,性质为相当于正处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隶属于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干部人事任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人员安置
  以200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大港引航公司经核定的在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整体转入新的引航机构。
  (三)收入分配
  引航机构内部劳动报酬分配参照同类劳动力市场水平予以倾斜,保持引航员待遇的相对稳定,随着引航数量、质量和服务水平、效率的提高,逐步提高收入分配水平。
  建立由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牵头的引航绩效考核委员会。在保持现有的分配制度相对稳定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引航员队伍劳动报酬同引航数量、质量、风险程度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引航员、管理人员、船员、工勤服务人员的收入分配体系,并进行定期考核。引航绩效考核与引航机构领导班子考核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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