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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断过缴费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可在核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前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根据补缴时本人的就业情况确定:
  1.补缴时在企业就业的人员,按不低于补缴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乘以补缴时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再乘以补缴月数。
  2.补缴时按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保缴费的人员,按不低于补缴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乘以补缴时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再乘以补缴月数。
  (七)为使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过渡期5年(2007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过渡期内按新办法(即按本意见规定的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老办法〔《暂行办法》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劳社老〔2006〕60号),下同〕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于按老办法的,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按老办法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封定在2006年。过渡期结束后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统一按新办法计发。
  (八)参保人员的月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核准养老保险待遇时本市城区月人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行标准为300元/月)时,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九)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按省规定调整提高,调整提高水平仍与缴费系数挂钩。具体调整办法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缴费系数={(按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办法缴费的同一年度内月缴费基数之和÷对应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全部缴费年限缴费系数最大不超过1。
  (十)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失业后的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及标准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十一)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按照“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确定。其中低标准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能享受一头的规定,从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养老保险关系衔接、转移、终止等相关政策
  (一)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转移补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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