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核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本人核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用公式表示: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执行。参保人员不满40周岁办理提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4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70周岁以上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7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
(二)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人”退休条件的,即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部缴费年限满10年,2011年1月1日以后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月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上款办法相同。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过渡性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参保人员核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1.4%
式中:1997年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三)上述公式中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计算到月,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为1,缴费指数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
(四)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经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申请提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提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金按本条第(一)款办法计发。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部缴费年限满10年或2011年1月1以后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经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申请提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提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金按本条第(二)款办法计发。
(五)参保人员个人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或雇主)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其养老保险待遇同本条第(一)款规定。
(六)中断缴费人员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再往前推算。计算其基础养老金时,其中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入中断缴费年限的指数,中断缴费年限期间的指数为零。中断缴费人员中能够提供中断缴费期间本人家庭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本人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有效证明的,期间的中断缴费年限可不计入中断缴费年限的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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