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7]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政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调整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政策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二○○七年三月)
《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一年以来,在完善我市养老保险体系、促进外来务工人员参保、解决大龄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文件的精神,为保持我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项制度之间的衔接联系,按照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的要求,现就《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甬政发〔2006〕2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费比例
从2007年5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保缴费的比例从原来的24%调整为20%。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按8%缴纳,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
二、调整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及相关待遇
(一)从2007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计算办法调整为:
1.月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核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核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参保人员本人核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下同)的平均值。用公式表示: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第1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第2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第n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视同缴费年限×替代指数)÷全部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