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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负责组织开展中国最佳民俗风情旅游城市创建工作。
  (十四)市规划局。
  会同市政市容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公安交警等部门加强对占道规划设置的监督管理。完善我市停车场规划,在审批新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区时,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配置相应数量的停车场、位。配合市行政执法部门对占用、挪用的停车场进行整治,使其符合规划要求,发挥应有作用。
  (十五)市房产局。
  负责督促检查物业公司做好小区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对管理不到位的物业公司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物业管理资质。督促检查各小区物业彻底清理小区内楼前楼后的卫生死角,及时清理居民楼道楼院及公共场所的垃圾、煤堆、土堆等,确保无废弃物、堆积物。动员居民群众搞好卫生清扫保洁工作。
  (十六)市水务局。
  组织新疆天山源水有限责任公司及沿渠各区政府拆除和平渠两岸临时建筑物,整治清理和平渠垃圾,加强管理,防止垃圾、污水进入和平渠。配合沿渠各区政府长期保持和平渠景观带的整洁、美化、亮化。
  (十七)市工商局。
  会同市政市容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对违法设置广告牌匾的管理、监督、拆除,会同市城市交通部门加强对公交车、出租车车体内外广告的管理,会同卫生、环保部门加强对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经营户的整治管理。
  (十八)市民政局。
  负责会同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规范地名标志设置,会同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做好市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九)市商务局。
  负责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建设和废品回收站的专项整治工作,解决废品回收站脏、乱、差影响市容市貌和偷盗销赃问题。加强对全市各类市场的管理,加强行业立法,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做到市场整洁美观、各项设施到位、管理规范有序。
  (二十)市文明办。
  负责组织协调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公民道德素质和爱护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教育各族市民群众及外来务工人员尊重环卫工人的劳动成果,增强爱护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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