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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负责制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检查考评办法,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协调、监督、考评等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对各区(县)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负责协调开展城市创建工作。
  (六)市建委。
  负责协调开展48条主干道的综合整治工程建设;会同市财政局确保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管理各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负责会同规划、市政市容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对乱停乱放、无序占道、未经许可占道等行为的管理执法;负责会同交通部门严禁摩托车在市区通行和对机动车非法营运依法予以处罚。
  (八)市财政局。
  负责确保城市管理各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九)市交通局。
  负责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对摩托车和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整治,负责公交车站候车棚、站牌站容站貌及公共交通车辆(含公交、中巴、出租汽车)车容车貌的管理。
  (十)市林业局。
  负责组织协调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园、游园、燕儿窝风景管理区及河滩快速路绿地的各项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各区(县)做好绿地游园的建设管护工作,配合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对损害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行为的查处。抓好春季绿化宣传动员工作,检查、督促各区(县)落实完成春季绿化任务,加大护绿工作力度。健全绿地管理考核机制,加强全市公园绿地、道路绿地、荒山、单位庭院绿地管理。
  (十一)市卫生局。
  负责对全市公共场所卫生、食品卫生的监管,会同行政综合执法、市政市容管理等部门加强对餐饮场所环境卫生状况和餐厨垃圾处置的管理。结合我市餐饮业卫生现状,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督促、指导、协调各区(县)卫生监督所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市环保局。
  负责做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及减排污染物工作,负责协调开展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
  (十三)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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