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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
  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单位工作职责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
  全面负责辖区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社区、驻区单位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拆除街道、社区、驻区单位的乱搭乱建和非法建筑,结合实际,制定各街道、社区居委会、驻区单位综合考评办法和考核标准。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在各街道、社区、驻区单位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评比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协调驻区中央、自治区、部队、兵团等单位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
  (二)市市政市容局。
  会同市创建办对各区(县)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强化对临时占用和开挖城市道路的审批管理;负责会同行政执法部门对户外广告、牌匾、亭房、建筑施工工地遮挡墙的设置和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街区、旅游景点的夜景亮化、美化进行规范;负责会同民政部门规范地名标志设置;负责会同规划、行政综合执法、公安交警等部门加强对占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无序占道、未经许可占道等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三)市执法局。
  会同市创建办对各区(县)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加大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力度,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对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行为及时清理和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市委宣传部。
  负责加强城市长效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对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教育全市各族市民群众自觉践行以“自强奋进、团结互爱、开放包容、诚信和谐”为导向的首府精神,增强爱护环境卫生、保护公共设施和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提高市民文明素养,争做文明礼貌的乌鲁木齐人,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并参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良好氛围。
  (五)市创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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