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介组织或龙头企业组织纺织企业在境内外举办投资项目洽谈会、投资推介招商等费用。
(五)支持纺织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和纺织服装类营销网络。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技术研发、咨询服务、产品推广、收购国外著名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等。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营销网络中方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美元。具体资助内容:
1、纺织企业在境外设立营销机构的前期费用,前期费用指项目在所在国注册(登记)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服务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评估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翻译费等。
2、纺织企业在境外设立专卖店,销售自有品牌产品的装修费、租金等。
3、纺织企业为境外建立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而租用的仓库和办公用房发生的费用。
4、纺织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售后服务网络信息系统开发费用。
5、纺织企业为境外营销机构投保的境外投资保险保费。
第七条 资金支持方式
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对纺织行业或纺织企业调整结构、技术研发、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项目,可给予适当资助。对“走出去”项目可给予适当贴息或资助。凡“走出去”项目须凭票呈报。
除前期费可追溯至上一年外,其余资助项目费用均以当年发生的为准。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1、实施单位申请报告及申报表(见附件),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费用支出情况、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等;
2、实施单位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
3、相关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境外企业核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证书复印件及外汇资金、设备投入核准证明(外管或海关等部门出具);
5、境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园区内纺织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境外使领馆证明等;
6、境内外纺织企业技术改造研发申请资助的,还需提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新产品查新报告及专家意见;
7、申请商标注册、产品认证的还需提供相关注册许可证书、认证证书复印件;
8、申请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还需提供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结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