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晋财企[2006]24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纺织行业健康发展,加快纺织行业结构调整、转变外贸增长方式,鼓励纺织企业“走出去”,管好用好相关专项扶持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商务部关于促进我国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的通知》(财企[2006]2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和激励省内纺织行业及企业调整结构、技术创新、境外投资、境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
(一)中央划拨我省的相关专项资金
(二)省财政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
(三)其它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近5年内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挪用和恶意拖欠政府性资金的行为;
(三)境外投资项目已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且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并按照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省商务厅和省外管局境外投资联合年检。
(四)负责境外园区建设和经营管理的省内企业,应有相应的投资实力、资质、管理经验和人才。
(五)为纺织企业“走出去”提供组织、协调、服务的企业或中介组织,应为设立满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的中资企业或中资中介服务机构。
(六)接受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协会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