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农民工帮扶救助行动。省及劳务输出任务重的县(市)建立农民工帮扶救助中心。主要负责为跨地区输出的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劳动争议调解、经济法律纠纷等帮扶救助服务。农民工帮扶救助中心作为社团组织,可聘请法律援助律师、劳动争议调解员等,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无偿法律救助。
(十)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公办学校要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廉租住房,吸引有条件的农民工进城落户。
(十一)加大发展劳务经济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都要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发展劳务经济工作,重点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机构、中介服务组织、劳务输出基地、驻外劳务机构、信息网络等建设以及帮扶救助、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等支出。继续按规定的资金渠道安排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经费,落实村劳动保障工作补贴。劳务经济工作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十二)强化农村劳动力资源管理等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务输出统计工作,依托现有劳动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对农村劳动力管理实行统一登记台账、统一信息卡、统一统计报表,县(市、区)、乡(镇)、村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乡(镇)、村建立劳务输出实名制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劳动力资源底数、外出去向和收入报酬等情况清楚,基础工作扎实。
(十三)做好发展劳务经济的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发展劳务经济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各类宣传阵地,宣传各地在发展劳务经济中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特别是大力宣传外出务工致富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典型,宣传到村,引导到户,帮助农民转变“小富即安”等保守思想观念,倡导和弘扬“劳务输出光荣”、“创业光荣”的风气,营造一个勇于走出去打工创业,关心、支持、参与劳务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进一步加强对发展劳务经济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发展劳务经济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依靠广大各级乡村干部党员,广泛动员,周密组织,切实抓紧抓好。省政府成立加快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劳务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劳动保障、农业、宣传、政策研究、财经(农办)、省发展改革、财政、地税、教育、商务、工商、统计、公安、司法、民政、人口计生、供销、中小企业发展、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等部门和组织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省就业服务局),具体负责综合协调、指导服务等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乡镇政府要组织力量,安排专人具体抓劳务经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