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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劳务经济发展的意见

  将进城务工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对进入城市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农民,按规定可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清理和取消各类限制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规定和不合理收费。

  (八)打造劳务输出品牌。充分发挥在开拓对外劳务市场中的品牌效应。巩固“吉林保安”品牌,做大“吉林加油工”、“吉林家政大姐”品牌,培育“吉菜厨师”、“吉林汽修工”、“吉林焊接工”、“吉林缝纫工”等特色劳务品牌。加强对品牌劳务输出的统一培训鉴定和规范管理,扩大品牌影响,拓展输出空间,提高劳务经济竞争力。

  充分发挥驻外劳务管理服务机构作用。在劳务输入相对集中的城市,原则上以各级政府驻外机构为依托建立驻外劳务管理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可以在境外建立相关机构,逐渐形成覆盖全国、辐射境外的劳务输出网络。驻外机构要在收集用工信息、开展对外协作、组织劳务输出输入对接、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确保务工人员输得出、留得住。建立绩效挂钩和奖惩机制,落实驻外劳务管理服务机构的任务和责任。

  (九)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维权、帮扶工作。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吉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推进实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平安计划”。有效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城市长期居住、灵活就业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组织以团体或家庭的形式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季节性流动的农民工参加保当期保大病住院医疗保险或在原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建筑等施工企业要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恶意拖欠工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规范劳务中介经营行为。严格遵守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权益,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从严惩处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开辟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受理,并视情况减免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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