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以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个人账户补贴额之和,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补贴额计发办法为:1992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分别以1992年10月1日至参保缴费前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不满整年度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下同)为基数,乘以相应年度本市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比例,累计计算之后,再乘以本人的 Z实指数;1992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分别以参加工作至参保缴费前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相应年度本市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比例,累计计算之后,再乘以本人的Z实指数。个人账户补贴额计算公式及其指标解释见附件1。
个人账户补贴额只用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的计算,不计入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期
本办法第一条规定范围内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被保险人,执行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五年过渡期的规定。新、老计发办法比较时,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使用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的32808元/年(2734元/月)。
四、关于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
(一)本办法执行后,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制为企业的,应自批准转制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部门批准转制的文件或证明、编制部门下达的撤消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批件的复印件、原编制之内的在职人员名单、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名册(上述资料一式三份),经核准后,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转制单位自批准转制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单位转制前,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办理了退休的人员,其在单位转制时已经按国家及本市规定享受的退休待遇水平不再变更,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项目的,由统筹基金支付,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项目的部分,由转制单位按照原渠道继续支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列入统筹基金的支付项目见附件2。
为使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与统筹范围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平稳衔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符合18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养老条件并办理退休的被保险人,按原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项目的水平,下同)与按183号令规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进行比较,机关、事业单位办法高于183号令办法的,其差额部分由统筹基金加发补贴,补贴比例逐年递减。转制第一年退休的,加发差额部分的90%;第二年退休的,加发差额部分的70%;第三年退休的,加发差额部分的50%;第四年退休的,加发差额部分的30%;第五年退休的,加发差额部分的10%;统筹基金支付项目以外的部分,由单位支付。被保险人按机关、事业单位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封定在单位转制的当月。自单位转制的第六年起,被保险人办理退休时按183号令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再实行两种办法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