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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建立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公开选择和考核评估机制
  为加强年金基金监管和规范运营,保障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各企业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市场化方式,择优选择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在京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并将选择的管理运营机构事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同时,企业应通过受托人(即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建立动态的考核评价机制,对管理运营机构的业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管理运营机构。
  (二)规范与各管理服务机构的法律关系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明确与企业年金基金各管理运营主体的职责及运作规则。由企业按规定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企业与受托人建立信托关系并签订书面合同;由企业年金受托人按规定选择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应确定委托代理关系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三)建立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按照规定定期向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管理运营机构,了解、查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重大事件等情况,索取基金管理报告。企业应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重大事件等情况及基金管理报告及时报市国资委。
  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应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监督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
  五、核准权限及程序
  (一)企业试行年金制度必须经批准方可实施。企业制订的年金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以下核准程序:
  1.一级企业的年金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其中,国有独资的一级企业年金方案由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已多元化改造的一级企业的年金方案,由其国有股权代表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报市国资委审核,并按照市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2.二、三级企业的年金方案由一级企业审核批准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本意见印发之前已经试行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企业及以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名义购买商业保险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和衔接工作,规范完善企业年金方案,并按本意见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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