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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京国资考核字[2006]77号)


各企(事)业单位:
  为指导和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激励机制,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正确处理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现就市属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
  (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统筹考虑提高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应与企业人力发展战略、内部收入制度改革相结合,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全体职工,也要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三)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互相攀比,不能加重企业的负担,不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可以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1.企业盈利并完成市国资委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亏损企业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在实现扭亏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之前不得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城市公用类企业在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可试行企业年金。
  2.企业主业明确,发展战略清晰,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年金支付能力。
  (二)与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
  企业应有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不得因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影响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凡是人工成本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未达到市国资委相关要求的,应暂缓试行或调整缴费比例,保持和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基础管理规范并实行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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