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明确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
(四)有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依据;
(五)当事人任何一方尚未提请仲裁机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属于调解机构受理、管辖的范围内。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必须向调解机构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调解申请书;
(二)产权交易合同及有关证据;
(三)调解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调解申请书按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印制的表格填写。
第十条 调解机构收到调解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当事人。
第十一条 调解机构应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前三天发出书面通知,通知标明调解的具体时间、地点。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纠纷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视为无诚意,作自动退出调解处理,调解随即终止。
第十三条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时,当事人可以委托经纪机构代理,但须出具全权委托书。
第三章 调解
第十四条 调解机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双方当事人或经纪机构陈述;
(二)双方当事人或经纪机构提供有关证据;
(三)双方当事人或经纪机构辩论;
(四)调解机构依据有关事实作出调解意见。
第十五条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记录在案,并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或其经纪机构签名盖章,承办人员署名,调解机构盖章。
第十六条 调解协议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及职务,经纪机构的名称;
(二)争议的事项和请求;
(三)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