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20日)废止北京市产权交易纠纷调解程序
(京财企一[2002]3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产权归属,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我市产权交易中的各类纠纷,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是调解产权交易纠纷的职能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调解必须遵守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第四条 调解必须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进行。
第二章 受理
第五条 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北京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调解。
第六条 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下列范围内的产权交易纠纷的调解:
(一)成交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产权交易纠纷;
(二)涉外的产权交易纠纷;
(三)社会影响大的产权交易纠纷;
(四)出让方、受让方或经纪机构与产权交易中心发生纠纷的。
除上述的产权交易纠纷外,均由北京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调解。
第七条 产权交易纠纷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生纠纷的产权交易应当是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产权交易;
(二)当事人一方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