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准予三明宏泰源贸易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煤炭经营资格的通知
(闽经贸许可〔2007〕24号)
三明宏泰源贸易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
我委于2007年2月7日以来先后受理了你们提出的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根据《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5号)和《福建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若干规定》(闽经贸能源〔2005〕526号),经审查,准予三明宏泰源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鸿达精选煤有限公司、福建省顺昌烨晟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煤建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县亿达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环闽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中欣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雁石煤炭发运站、福建省鑫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和建阳市星源煤球厂、光泽县金旺蜂窝煤厂、光泽县干坑新村蜂窝煤厂等3家民用型煤加工经营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