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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次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全市社区居委会第三次换届选举工作从2007年2月开始,到2007年6月末结束。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限内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选举时间。若有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要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民政局,经批准后,方可推迟选举。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工作阶段。

  一是建立机构。各县(市)、区、开发区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督促选举工作。各社区通过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推举产生社区居民选举工作委员会。社区选举委员会一般应由5-9人组成,主持本社区换届选举工作。

  二是制定方案。各县(市)、区、开发区在充分调查、摸清本辖区内人口状况(包括居住1年以上的暂住人口)、选民数量和分布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市里的总体要求,总结上届选举的经验,制定切实可行的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是部署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街道、社区分别召开换届选举工作动员会议,层层进行思想发动和工作部署。

  四是培训骨干。选举前,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对街道和社区换届选举工作骨干进行培训,使选举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真正理解选举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确实把握方法步骤、工作要求和重点。

  五是宣传发动。各单位要结合学习宣传谭竹青,不断强化广大基层干部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做到依法办事。要广泛宣传选举的意义和相关法律文件精神,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关注和参与选举工作,不断调动广大居民参与社区换届选举的积极性,正确行使好自己的民主权利。

  (二)组织实施阶段。

  一是选民登记。社区选举工作委员会对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资格进行登记、审查和确认。年满18周岁、户口在本社区的居民和居住1年以上的暂住居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人户分离的居民,应尊重本人意愿,自主选择选民登记的社区。

  二是推选新一届社区成员代表。社区成员代表由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及驻在社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组成。社区居民代表要由社区内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每50户至80户产生一名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由辖区内相对较大的单位推选中层以上干部产生。驻社区单位代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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