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用本人个人帐户节余资金为其家庭成员缴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可给予缴费补助,补助的金额由职工单位确定。
三、调整医疗保险有关待遇
(一)中小学校学生
中小学校学生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区级500元、市级800元、省级1200元统一调整为100元。
增加中小学校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中小学校学生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属于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
中小学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患白血病及其他恶性肿瘤的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6万元,住院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80%。
(二)其他参保居民
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省及省以上医疗机构(含省级专科医院,下同)为900元;市级医疗机构(含市级专科医院,下同)为600元;区级医疗机构(含厂矿、院校医院,下同)为3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线标准不予递减。
最高支付限额: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由不超过3万元调整为不超过4.5万元。
调整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起付线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省及省以上、市级、区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分别为30%、40%、50%;5001元以上4.5万元以下(含4.5万元)的部分,省及省以上、市级、区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分别为40%、50%、60%。
四、基金管理
建立风险储备基金。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5%的比例,从当年统筹基金节余中提取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规模保持在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达到规模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储备基金作为专项储备金,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一般情况下不得动用,如确需使用应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五、医疗服务管理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省里统一编制的药品目录(包括儿童用药)、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执行。
(二)中小学校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及住院管理办法由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