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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的目标,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4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长春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长府发〔2006〕11号)进行调整完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调整为200元(连续缴费的缴费标准不再递减);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不变。

  (二)居民参保后,应按时连续缴费。中断缴费人员再参保时,应补缴中断期间年限费用,未享受过住院补偿待遇的,最高补缴年限为3年。中断缴费超过1年的,补足欠费满4个月后才可享受医疗补偿待遇。

  参保居民在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属于享受补贴的人群,在补缴费用时,应享受的补贴由个人承担。

  (三)居民参保后,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二、扩大对居民缴费补助范围

  (一)持《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所缴费用由市、区财政各补助40%,个人承担20%,残疾人贫困标准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二)对有城镇户口且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所缴费用由财政补助10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5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25元。

  (三)中小学校学生所缴费用由财政补助1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5元,市财政补助2.5元,学校所在区财政补助2.5元。中小学校学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

  (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并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贴。属于“4050”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50元标准给予缴费补贴。此项补贴从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五)享受补贴的人群各项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具体标准就高不就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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