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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我省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管理审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我省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管理审批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7〕162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管理审批工作,促进我省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杜绝违规电力项目的建设,保证发电机组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2005〕15号)和《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等规定,现就我省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管理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并网运行审批程序
  (一)水电站
  1、总装机容量5000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可并入省电网运行,电量在省电网平衡;总装机容量在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原则上并入地方电网运行,电量在电站所属县(市、区)电网内平衡,但在省电网覆盖区域内,电量在本县(市、区)内平衡不了的,可并入省电网运行,电量在省电网平衡。
  2、并入省电网运行,电量在省电网平衡的水电站,由发电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贸局提出申请,经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初审后转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负责审批;并入地方电网运行,电量在县(市、区)内平衡的水电站,由发电企业向所属县(市、区)经贸局提出申请,报其所在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审批,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审批后向省经贸委报备。
  (二)火电厂及其它发电企业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火电(含热电、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核电、气电(LNG电厂)、风电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等电力项目的并网运行,不管其电量是上省电网平衡还是在县(市、区)电网平衡,一律由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初审后转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负责审批。

  二、并网运行审批需提供的文件及材料
  (一)水电站并网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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