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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失效]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统一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北京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向北京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一)需要履行交易手续的划转产权;

  (二)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委托代理的特殊产权;

  (三)经确认,确无产权经纪人接受委托代理的产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权。

  第二十条 出让方或者受让方申请产权交易,须由北京产权交易中心审查其提交的材料后,双方填写由北京产权交易中心制定的有关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转让企业产权实行挂牌交易,每一挂牌公布期限为15天。在挂牌期限内,不得随意变动挂牌价格,不得撤回挂牌。

  第二十二条 凡对挂牌上市产权有受让意向者,须在挂牌有效期限内委托产权经纪人或者直接向北京产权交易中心提交受让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转让企业产权挂牌上市满15天后,北京产权交易中心根据挂牌产权的受让申请情况,确定交易方式。

  第二十四条 成交价格和其他条件确定后,交易双方与其委托的产权经纪人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的主持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规定》的有关规定,签定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商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第二十五条 产权交易合同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经北京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委托产权经纪人进行交易的,产权经纪人也应在产权交易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六条 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产权出让方应保持其出让产权的完整性,并保证转让产权与合同内容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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