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企业集体产权交易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转让前应当进行产权界定,明晰产权归属;
(二)转让时应当由集体资产所有者决定,并由企业所在地或者所属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审核;
(三)城镇集体企业出让企业产权,还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转让非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出让方应提供证明产权归属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的方式:产权交易可以采取竞价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竞价拍卖:指转让产权有多名受让意向者,转让标的物比较简单,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由出价最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招标转让:指转让产权有多名受让意向者,转让标的物相对复杂,以公开竞标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评出的最优标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三)协议转让:指转让产权由交易双方通过洽谈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 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委托有资格的产权经纪人代理产权交易的,除应当遵照
《规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委托产权经纪人办理有关权证变更手续的,应在代理合同中载明。
第十五条 产权经纪人应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根据委托方的委托内容从事经纪活动。
第十六条 产权经纪人在同一宗产权交易中,除下列情况外,只能作为一方代理,不得同时接受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委托:
(一)市政府授权单位所属公司(集团)内部的产权交易;
(二)企业实行股份制改制;
(三)企业内部职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
(四)其他经批准同意的。
第十七条 转让产权的出让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