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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失效]


  (四)监督交易双方交割的内容;

  (五)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六)调解产权交易纠纷;

  (七)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产权交易情况;

  (八)制定和健全会员自律性管理的规章制度;

  (九)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北京产权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管理,应当制定会员章程,并经会员大会通过。会员大会由北京产权交易中心总经理负责召开。

  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内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会员,应当具有相关合格资质,并经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的产权经纪人或者市政府授权单位。

  第七条 产权经纪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在产权交易活动中以获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产权交易从事居间、行纪或代理等经济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经纪组织。

  产权经纪人是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市政府授权单位可以从事本系统内部的产权交易。

  产权经纪人经批准可以从事产权自营买卖业务。

  第八条 产权交易的出让方是指对出让企业拥有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企业产权的出让方必须是对该企业产权拥有处置权的投资机构或者部门。

  第九条 产权交易的受让方可以是境内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须履行的有关审批手续:

  (一)出让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的,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出让本市所辖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出具对企业产权交易的书面意见:

  1、市政府授权单位以及区、县所属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向外商转让产权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审批;

  3、未经市政府授权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暂由上级主管部门代行产权所有者的职能,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让企业的产权不清晰的,由同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产权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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