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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20日)废止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京财企一[2001]2639号)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颁发的《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规定》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相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财产权益。

  第三条 北京产权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对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监督、管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管理、监督和指导北京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业务;

  (二)协调产权交易中有关问题;

  (三)市政府授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四条 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产权交易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政策和产权市场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交易规则和规章制度;

  (三)对北京产权交易中心及产权交易相关行业机构的交易业务进行指导;

  (四)认定产权经纪人的会员资格;

  (五)调解产权交易纠纷;

  (六)查处产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

  (七)统计本市产权市场交易情况;

  (八)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北京产权交易中心行使下列职责:

  (一)依法组织产权交易;

  (二)审核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交易条件;

  (三)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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