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全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全省“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统筹协调省内配套措施的制订;编制年度关停计划,提出安排“上大压小”电源项目的意见,牵头并会同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制订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办法并组织实施;牵头会同省环保局推进电厂脱硫改造工作。
省经贸委:负责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认定和定期复核工作;对拟改造为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小火电机组组织评估和认定;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做好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
省劳动保障厅:负责指导关停小火电机组涉及的人员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关停小火电机组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用途变更等工作。
省环保局:负责小火电机组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省物价局:负责小火电机组电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会有关部门落实我省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牵头做好我省提高排污费标准的相关工作。
省质监局:会同省环保局制订火电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宣传工作。
南方电监局:负责小火电机组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管信息系统;负责吊销已关停机组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的,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加强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中的安全监管,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加强对发电调度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省物价局开展小火电机组电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东电网公司: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做好全省“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工作;负责加快配套电网建设,制订全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相应的电网建设改造方案和供电预案,并做好实施工作,保证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电力供应;负责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的具体工作;负责对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解网和停止收购电量工作;负责制订地方小火电机组的调度运行管理办法。
(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在“十一五”期间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小火电机组关停情况和下一年度关停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上报省政府。
附件:广东省“十一五”期间主要关停机组和进度安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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