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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自备电厂或趸售电网的机组按期关停后,电网企业要按规定对趸售电网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关停自备电厂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电价优惠。鼓励关停自备电厂的企业或原趸售电网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合理的过网费。

  (十一)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后续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期应实施关停的机组,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停止对其发放贷款。小火电机组关停后,一个月内将其解网并撤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机组关停后就地报废,不得转供电或解列运行,不得在国内易地建设。以“上大压小”名义建设的电源项目必须在配套关停小火电机组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全部撤销后才能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

  (十二)对没有完成关停任务的地级以上市和企业,应关停机组属于“上大压小”电源项目配套关停的,暂停“上大压小”电源项目审批;如“上大压小”电源项目已经建成的,停止收购其上网电量;应关停机组不属于“上大压小”电源项目配套关停的,原则上不核准新上火电项目。

  (十三)对应关停而拒不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应责令其立即关停,并暂停该企业新建电力项目的资格,直至完成关停任务;对弄虚作假逃避关停后易地建设的机组,一经查实,应责令其立即关停并予以拆除,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四)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电力工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开展电源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电力项目核准制度,坚决制止违规和无序建设电站的行为。对违反国家电力项目核准规定、越权核准小火电项目建设的部门领导及当事人要追究责任,撤回项目核准文件。

  (十五)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电力工业“上大压小”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积极宣传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进度快、成效好的地区和企业。

  五、组织实施

  (一)为大力推进我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建立由分管副省长牵头的关停小火电机组协调机制,统一协调我省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有关工作。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实施。

  (二)省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委与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广东电网公司、省粤电集团公司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明确“十一五”期间各地级以上市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总量和主要关停项目。

  (三)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对本地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负总责;制订本地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上报本地“上大压小”电源项目;组织、指导本地关停小火电机组涉及的职工安置、债务处理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用途变更等工作;配合电网企业做好电网建设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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