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省电力有限公司应在次月10日前披露月度信息;在次年1月20日前披露年度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电网、电力调度信息的公布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电网、电力调度信息披露方式:
(一)以采用文件、简报等方式公布;
(二)在调度信息网站、交易系统网站上披露;
(三)在季度厂网联席会、年度电力电量平衡会上通报。
第二十八条 应当披露的电网、电力调度信息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全省年度用电量、发电量的预测及同比增长情况。新批投产机组、线路、变电站的有关情况;
(二)省内各类机组年度“三公”电量分配方案、数量及调整情况。各档次火电机组的利用小时级差;
(三)电网结构、年度运行方式、电网安全运行约束条件;
(四)全网月度电力需求、同比增长率,负荷预测情况。各发电企业月度发电量计划值、实际完成值、利用小时数以及对年度、季度发电量的说明;
(五)主要水电厂来水情况、弃水损失电量和水能利用率与月末库存电量情况;
(六)电网的年度检修计划、月度检修计划及月度运行方式安排;
(七)电网月度安全考核数据、安全分析与情况通报。各发电企业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纪律情况,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调峰、调频及调压情况;
(八)发电企业生产运行、机组检修、设备改造、燃料库存等情况及机组异常分析报告,机组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指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火电发电企业脱硫(脱硝)设施验收合格后未正常运行的,由省经贸委予以通报,并扣减该企业当年按本规定第八条所增加的相应“三公”电量的发电利用小时数。
第三十条 省经贸委和有关监督部门应定期对调度机构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评价,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调度对象满意度调查,对市场各主体反映的意见进行汇总归纳,通报批评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及其行为,在季度厂网联席会议上通报并反馈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闽经贸电力〔2002〕188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