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国家能源、电力和环保政策,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
(二)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优质、经济运行,充分发挥系统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对电力的需求;
(三)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服从政府对经济运行宏观调控的需要。
第二章 电量管理
第五条 电量管理应当按照省经贸委编制、修订的全省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执行。
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全省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及有关原则与发电企业签订年度购电合同。
省电力有限公司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度中心”)负责编制发电企业的月度发电计划及年度购电合同的月度分解、平衡工作。依据《福建电网送华东电网电量委托交易规则》(闽经贸电力〔2003〕452号)组织发电企业参加华东电力市场中期、短期和实时的双边电力电量交易,并报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各发电企业年度调控电量,在保障机组安全及年度检修计划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安排与调整:
(一)对已到关停期限或违反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的机组,不安排年度调控电量,调度中心不得调度其发电;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所发电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上网;
(三)经省经贸委组织认定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热电联产机组,年度发电量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安排;
(四)经省经贸委批准转入商业运行之前的发电机组,发电量视同调试电量,根据调试需要安排发电;
(五)燃油机组原则上不安排年度发电量计划,在系统调峰需要时可临时调度其发电;
(六)经有权部门承诺电量的发电企业,年度发电量按满足购电合同的要求安排。
第七条 常规火电的“三公”电量按照机组容量分档。不同档机组之间的年度利用小时差,根据电力产业结构调整的进度要求,上一档与下一档的级差不小于50小时,由省经贸委在每年的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中下达。具体分档方法如下:
(一)第一档:单机13.5万千瓦以下机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