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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电网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电网电力公开、公平、公平调度管理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停止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电网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7〕150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电力有限公司、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省煤炭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开展电力节能调度,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力政策,结合我省近年来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的执行情况,我委组织修订了《福建省电网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八日

  福建省电网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及改变电力调度方式,开展节能调度的要求,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电力调度原则,科学、合理地做好省电网各电力企业的电力调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电力产业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以及并入省电网运行和电量上省网的发电企业。
  第三条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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