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查询:出让方或受让方可向北京产权交易中心,查询产权交易信息。
洽谈:出让方或受让方根据获得的信息可进行意向性洽谈并到实地察看,但在挂牌期限内不得签约成交。
第二十二条 北京产权交易中心根据企业产权的供求情况及委托人的意见,指定交易方式。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交易达成协议后,交易双方应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的主持下,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商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订。《产权交易合同》须经交易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由北京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委托产权经纪人进行交易的,产权经纪人须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价款统一以人民币结算。涉及外资以外币支付的,按签约之日前一天产权交割地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结算。
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内进行的产权交易,价款通过北京产权交易中心统一结算。
第二十五条 受让方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价款。数额巨大的,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经出让方同意,并办理相应的抵押、担保等手续后,可以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付款金额不得低于应付总额的50%。
欠付部分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不按约定数额、期限、方式等付款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分期付款协议中应注明所有权和风险移转的时间,协议中未注明的,应以协议生效之日为移转时间。
交易双方及其产权经纪人共同按照合同进行财产交割,财产交割清单须经各方签字。
出让方应保持其出让产权的完整性,确保出让产权与合同内容一致。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依据北京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并依照有关规定,集中为交易双方办理变更手续;北京产权交易中心应当为各部门在产权交易中心集中办公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