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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产权交易规则[失效]


  第八条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应载明以下事项:

  1、标的;

  2、委托事项的要求和标准;

  3、协议履行的期限;

  4、佣金标准和支付方式;

  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6、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产权经纪人应如实向委托方提供本单位资信和业务情况,介绍产权交易行情和有关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并将佣金标准告知委托方。接受委托代理后,产权经纪人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企业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条 出让企业产权的,应提供以下的文件:

  1、企业出让产权的《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

  2、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企业产权权属的证明;

  4、出资主体准予出让企业产权的证明;

  5、出让标的的情况说明;

  6、国有企业听取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意见的书面材料、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受让企业产权的,应提供的文件:

  1、企业购买产权的《产权交易收购意向申请书》;

  2、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3、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对提交的有关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出让国有企业产权时,原有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安置。

  职工安置所需费用应在确定产权出让底价时作出安排。

  第十四条 企业产权在整体出让时,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对债务如何处理达成协议。债务随企业转移给受让方的,应征得债权人同意,并由债权人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合同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产权经纪人在同一宗产权交易中,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同时接受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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