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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产权交易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20日)废止

北京市产权交易规则
(京财企一[2001]2328号)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根据《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并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顺序办理:

  1、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3、集中、公开、公平、公正;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5、有利于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从事产权交易的活动。本市所辖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城镇集体产权以及其他产权的交易可以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 产权交易可采取的方式:

  1、竞价拍卖。

  2、招标转让。

  3、协议转让。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五条 进行产权交易应当经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此作为确定产权交易底价的依据。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可以实行委托代理制,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产权经纪人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直接向北京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产权交易应按申请登记、挂牌上市、查询洽谈、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实行委托代理进行产权交易的,委托方应与接受委托的产权经纪人(执业会员)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委托出让或受让企业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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