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提高妇女常见病的普查普治率,重点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的疾病,预防和减少农村妇女妇科病的发生。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提供生殖保健和精神健康等服务。将流动人口中孕产妇保健纳入当地孕产妇保健管理范围。
5.完善妇幼卫生监测网络和常规报告系统,各级医疗、保健、计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出生缺陷、性病及艾滋病的监测报告制度。
6.以生殖健康为中心,普及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地方病防治等知识。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实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使计划生育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妇女群体防病保健的知识和能力,妇女卫生保健知识、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7.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贯彻实施《
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全面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加大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力度,落实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做好孕妇孕期和产前HIV抗体筛查工作,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经母婴传播。利用宣传教育网络,普及艾滋病防治及自我防范知识。中等以上学校要普遍开设性健康、性安全讲座或课程,提高女性青少年自我保护的能力。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
8.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妇女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提高妇女预期寿命。
9.倡导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提高妇女的身体素质。利用现有体育设施以及在社区、公园兴建和开辟健身场所,为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创造条件。
五、妇女与法律
(一)主要目标
1.推动促进男女平等的立法工作及现有法律法规的实施。
2.开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提高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知识普及率。
3.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
--降低强奸、残害、拐卖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的发案率。
--减少女性吸毒人数。
--严厉查禁卖淫嫖娼,打击组织、引诱、容留、强迫、介绍妇女卖淫的犯罪行为。
--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
4.保障妇女平等的财产权。
--在审理财产权案件、婚姻案件、继承权案件中依法保障妇女平等的财产权利。
5.保障妇女在诉讼中的各项合法权益。
--及时依法审理妇女诉讼案件。
6.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各级法院建立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庭(合议庭)。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妇女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1.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和完善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依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把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全省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提高全社会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率。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增强妇女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
3.加大执法和法律监督力度,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取缔卖淫嫖娼,加大查禁“黄赌毒”力度,维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4.严厉打击贩毒和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妇女吸毒、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教育妇女充分认识毒品对自身、家庭和社会的危害,自觉抵制毒品的诱惑。对女性吸毒人员进行综合矫治,积极创建“平安家庭”、“无毒社区”,减少女性吸毒人数。
5.认真贯彻实施山西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严厉打击和惩治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严厉打击残害、拐卖、溺弃女婴的犯罪活动。严禁利用现代医学手段进行非医学原因的胎儿性别鉴定,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行为。
6.对涉及侵害妇女权利的诉讼案件,法院要及时审理。完善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保障涉及妇女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
7.强化对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工作,健全法律援助体系,为受害妇女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将信访案件尽可能解决在基层。
8.妇联、工会、共青团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
六、妇女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