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妇女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山西省儿童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省妇女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山西省儿童发展“十一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妇女发展“十一五”规划
前言
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妇女的发展水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自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省人民政府先后制订颁布了我省妇女发展“九五”、“十五”规划,规划的实施改善了我省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推进了男女平等的进程,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中的平等权利进一步得到实现,妇女在社会各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全省妇女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新的成就。但是,由于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和限制,特别是在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的过程中,妇女生存发展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全面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依然任重道远。
2006-2010年是我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建设的关键时期。面对全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我省妇女发展必须有更高的目标和更快的前进步伐。为此,省人民政府制订并颁布《山西省妇女发展“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根据《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从省情和妇女发展现状出发,确定了“十一五”时期我省妇女发展的总目标、妇女优先发展的六个领域的主要目标及策略措施。《规划》的制订和实施,将会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动员全社会力量,为妇女的进步与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引导广大妇女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实现自身更大的发展。
总目标
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两性和谐发展,推动全省妇女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全面发展。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保障妇女平等获得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权利。
--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权利。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男女平等就业。
--到2010年,全省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城镇妇女就业率达40%,城镇妇女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促进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合理流动,增加农村妇女非农收入。每年转移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10万人。
--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和就业层次,女性在新兴产业和科技领域就业比例不断提高。
--技术工人岗位等级中女性比例提高5%。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
--城镇妇女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参保率分别达到90%、90%、75%、50%、46%。
--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村妇女占参保农民的25%。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依法保障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每年对女职工进行妇科及乳腺疾病普查,并对患者给予积极治疗。
--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有关假期的权利。
--加大执法力度,禁止安排妇女从事法律规定的禁忌劳动。
5.消除妇女贫困,提高贫困、残疾妇女就业率。
--减少贫困妇女人数,到2010年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妇女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提高残疾妇女就业比例。
(二)策略措施
1.认真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我省实施办法、《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2.认真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劳动管理机制,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加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