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国资发[2006]3号)
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我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依法规范进行,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办法》和《规定》的贯彻落实
《办法》和《规定》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和操作程序,明确了相关机构的监管职责。两个规章的出台有利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有利于积极倡导企业国有产权的竞价转让和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各企业要结合实际,按照明确职责、严格把关、规范运作、监管有力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好两个规章。制定本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备案。
二、明确职责,确保各项监管工作到位
市国资委负责研究、制定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选择确定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市国资委和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实施分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决定或批准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二)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
(三)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的评估备案与核准;
(四)批准或授权批准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五)办理产权交易后相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三、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进场交易制度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市场化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通过公开挂牌、媒体公告、竞价转让等方式,建立起产权交易市场化运作机制和平台,充分发挥产权交易机构的服务功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