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企业资产运营和回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判。
第四章 审计工作实施
第二十二条 委托市审计机关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审计工作组织实施依据有关规定进行。
聘请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审计任务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一)审计事务部门会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确定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和实施方式;
(二)市国资委成立审计项目组、下达审计通知;
(三)审计项目组拟定审计方案;
(四)审计项目组具体实施审计工作;
(五)审计项目组与企业和被审计人员交换审计意见;
(六)审计项目组出具审计报告;
(七)审计事务部门向委主任办公会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
(八)市国资委下达审计整改意见及建议;
(九)市国资委监督企业落实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审计项目组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人员组成,审计项目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查阅企业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会议纪要、合同协议和内部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二)听取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职工反映情况;
(三)开展内部控制测试;
(四)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访谈、询问、对帐、函证及实物盘点等。
第二十五条 审计项目组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妥善保管审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本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和规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章 审计工作结果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遵循客观性、全面性、公正性、前瞻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