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企业或者承办审计业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其他财务审计工作相结合,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利用相关财务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资料,避免重复审计。
第十四条 企业其他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可根据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或者企业负责人建议开展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二)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
(三)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
(五)企业内部控制与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
(六)企业、个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市国资委有关制度情况;
(七)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绩效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会计核算是否准确,企业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完整,企业经济成果是否真实可靠,以及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质量是否相匹配。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
(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决算报告等问题;
(三)企业是否正确采用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
第十七条 企业财务收支核算合规性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财务决算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收支状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以及以个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违规对外拆借资金、对外资金担保和出借账户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