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提拔到企业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企业应当建立对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四)企业对财务部门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结果,应当向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根据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对企业发生债务危机、资不抵债、财务风险、经营亏损骤增等重大财务异常情况,重大投资损失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应当及时组织经济责任审计,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市国资委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决定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企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四)指导监督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五)协调相关部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市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市审计机关具体开展审计工作;
(二)聘请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审计任务;
(三)组织或抽调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实施审计工作。
第十条 企业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市国资委统一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二)组织实施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组织实施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任期或者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决定并组织实施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市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按照重要性原则,企业总部及重要子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范围内,其他子企业可视不同情况决定审计工作范围,但审计户数不得低于50%,审计资产量不得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