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资监督字[2006]7号)
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在一定期间内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促进企业建立完整、清晰的经济责任体系,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市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企业负责对其子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六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