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2007]158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蓟县地矿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使用土地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外环线以内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和监察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外环线以外各自辖区内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和监察工作。
第五条 临时使用土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
(二)不得妨碍道路交通;
(三)不得损坏通讯、水利、电力等公用、公共设施;
(四)不得污染环境或造成水土流失;
(五)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
(六)不得在临时使用期间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七)不得擅自将临时用地出卖、抵押或者转让给他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临时用地补偿费和土地复垦保证金。
第七条 申请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